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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愈去世1152年后发生的“被诽谤”案

  


  韩愈(768—824年),字退之,自称“郡望昌黎”,世称“韩昌黎”“昌黎先生”,唐代杰出的文学家、思想家、哲学家,政治家。

  他是唐朝的高官,官至吏部侍郎,人称“韩吏部”,相当于现代的副部级干部,妥妥高干!在官场上韩愈也称得上正气凛然。例如在后人所熟知的唐宪宗准备迎佛骨入大内,韩愈立即上《论佛骨表》,力谏宪宗,触犯了皇威,差点被定为死罪,后经同僚竭力营救,才由刑部侍郎贬为潮州刺史。此事有诗《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》可证:

  一封朝奏九重天,夕贬潮州路八千。

  欲为圣明除弊事,肯将衰朽惜残年!

  云横秦岭家何在?雪拥蓝关马不前。

  知汝远来应有意,好收吾骨瘴江边。

  韩愈官做的大,官声也好,还是唐代古文运动的倡导者,被后人尊为“唐宋八大家”之首,与柳宗元并称“韩柳”,有“文章巨公”和“百代文宗”之名。后人将其与柳宗元、欧阳修和苏轼合称“千古文章四大家”。作为后学的宋代大文人苏轼(1037-1101),后来奉潮州太守王涤之请撰写了《潮州韩文公庙碑》,称其为“文起八代之衰,而道济天下之溺”。

  但苏轼写作《潮州韩文公庙碑》前并未拜谒过潮州城南韩庙,宋哲宗绍圣元年(1094)苏轼被贬惠州,这事记载于他的《自题金山画像》:“心似已灰之木,身如不系之舟。问汝平生功业,黄州惠州儋州。”他才借贬官之机在潮州住了六天,到潮州城南韩庙、韩山(时未建韩山祠)等地参观考察韩文公遗迹,并留下不少有趣的故事传说。这也是他撰写《潮州韩文公庙碑》四年后的亲临调研!看来,古代人写东西并不一定要亲临现场,难怪今天的作家要强调“走基层”了。

  尽管韩愈先生为人、为官都值得称道,但他也有当时文人骚客的通病:爱好美女。据说老韩在潮州就特别爱两个叫绛桃、柳枝的侍妾,竟然把女孩子写进了诗里:

  风光欲动别长安,

  春半边城特地寒。

  不见园桃并巷柳,

  马头唯有月团团。

  诗中第三句的“园桃并巷柳”,指的就是绛桃与柳枝。美女谁不喜欢,但这个老韩竟然发在了朋友圈,好在那时没有今天的“五毛”,如果放在现在,这绝对是老韩为老不尊的重要、切实证据啊!

  爱好美女也得有本钱,除了官大诗好钱多,还得身体好才行。韩愈先生就死于美女多、身体差,真是牡丹花下死,做鬼也风流。但让人想不到的是,韩愈死后的第1125年,发生了一起“诽谤韩愈案”,震惊中外。

  台湾省台北的《潮州文献》1976年10月第二卷第4期发表了署名“干城”的文章《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》。“干城”是郭寿华笔名,郭原籍广东大埔,少年时期曾在潮州金山中学读书,当过湛江市长,后随国民党迁台。此文云:

  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,妻妾之外,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,曾在潮州染风流病,以至体力过度消耗,及后误信方士硫磺铅下补剂,离潮州不久,果卒于硫磺中毒。

  这在一般读者看来无甚新奇的“观感”,却引来了郭寿华的同乡黄宗识的异议,他甚至要到法院起诉郭寿华涉嫌诽谤韩愈。他翻阅《台湾地区刑法》,查到第312条诽谤死者罪:对于已死之人,犯诽谤罪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。但是黄宗识并不是韩愈后代,无诉讼权。

  2017年,我国《民法总则》三审时增加了第一百八十五条: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,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,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。但有些英烈并无后人或近亲属,其原告的主体资格就是难题,后来国家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,可为有益补充。

  黄宗识的起诉也遇到了原告主体适格这一难题。他便找到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韩思道提起自诉。出人意料的是,台北地方法院刑庭推事(法官)认定:“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,素为世人尊敬,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,无中生有,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。自诉人为韩氏子孙,因先人名誉受侮,而提出自诉,自属正当。”判处被告罚金三百元。郭寿华不服上诉,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,维持原判,该案遂告定谳。

  说来,郭寿华的文章并非完全没有依据。宋陶谷的《清异录》记载于:昌黎公逾晚年颇亲脂粉,故可服食;用硫磺末搅粥饭,啖鸡男,不使交,千日,烹庖,名“火灵库”,公间日进一只焉,惜“始亦见功,终致绝命”。《清异录》记载的都是古人琐事,虽然被归类为小说,但是,作为重要笔记,《清异录》保存了中国文化史和社会史方面的很多重要史料,书中一半以上的条目分别被《辞源》和《汉语大词典》采录。所以《清异录》中的记载,并非全为虚言。

  此案之判决,引起文坛极大的震惊。萨孟武在1976年9月15日写了《论“诽韩”的文字狱》,文中说:

  韩愈到底得了什么病,有没有吃过硫磺,这都是无关重要的。重要的是一千余年以后,有人写了文章,考证韩愈的病,而司法机关竟为一千余年前的韩愈,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罚金300银元。我不知道这个判决是根据刑法哪一条,根据刑法第309条么?此条所谓的“人”是指活生生的人。根据刑法第312条么?本条所谓“已死之人”,必有期间上的限制,否则我们随便评论一位古人,均将犯了诽谤罪。此风一开,我们不能批评王莽,不能批评曹操,不能批评秦桧,不能批评张邦昌。文人一执笔,一下笔,动辄得咎,那里尚有什么言论自由?

  据说台湾戒严年代里,时有干涉学术自由讨论的事发生。齐邦媛的《巨流河》就记载了这么一件事:1970年代,有人攻击高三下第六册国文最后一课选的是清代孔尚任《桃花扇》续四十出《余韵》:“眼看他起朱楼,眼看他宴宾客,眼看楼塌了。这青苔碧瓦堆,俺曾睡风流觉,将五十年兴亡看饱。”攻击者认为这段曲文分明是讽刺国民党,担任主编的台湾师大周何教授差一点进了警察局。

  不只是台湾地区,大陆也有本《刘志丹》“利用小说反党案”,称“利用小说进行反党活动,是一大发明。”“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,总是要先造成舆论,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,革命的阶级是这样;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。”由此,揪出了“西北反党集团”,一个株连党政军各级干部多达上万人的特大政治冤案横空出世。1979年中央专为此案下发了第53号文件,为“《刘志丹》小说案”平反昭雪。文件认为“……所谓利用写《刘志丹》小说进行反党活动一案,是康生制造的一起大错案。中,康生伙同、‘四人帮’,更加变本加厉,搞出一起株连甚广的现代。”

  发生在54年前的台湾地区的诽谤韩愈这则奇案,后人戏称为最后一桩文字狱。细究起来,本是文人墨客,发思古之幽情,用不着认真,更不值得提出诉讼。郭寿华所言,即使失慎失实,也只是一个学术问题。杜甫《石壕吏》痛斥赋税之苛;《兵车行》谴责兵役之重;白居易《长恨歌》讽喻玄宗“重色思倾国”,而致“渔阳鼙鼓动地来,惊破霓裳羽衣曲”。

  前事不忘,后事之师。好在,经过40多年的法治建设,70年前动辄因言获罪、类似胡风这样的冤案再也不会发生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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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愈(768~824)字退之,唐代文学家、哲学家、思想家,河阳(今河南省焦作孟州市)人,汉族。祖籍河北昌黎,世称韩昌黎。晚年任吏部侍郎,又称韩吏部。谥号“文”,又称韩文公。他与柳宗元同为唐代古文运动的倡导者,主张学习先秦两汉的散文语言,破骈为散,扩大文言文的表达功能。宋代苏轼称他“文起八代之衰”,明人推他为唐宋八大家之首,与柳宗元并称“韩柳”,有“文章巨公”和“百代文宗”之名,作品都收在《昌黎先生集》里。韩愈在思想上是中国“道统”观念的确立者,是尊儒反佛的里程碑式人物。 ► 372篇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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