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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柳宗元成为“被执行人”合我国国情

  柳宗元(公元773—819年),河东(现在山西芮城、运城一带)人, 唐宋八大家之一,唐代文学家、哲学家、散文家和思想家。与刘禹锡等人参与永贞革新,失败后,朝廷判决:柳宗元从礼部员外郎贬为邵州刺史。在赴任途中,柳宗元被加重处罚:贬为永州司马。元和十年,朝廷改判:柳宗元为柳州刺史。当时已贬为郎州司马的刘禹锡(此前任监察御史)也被改判为播州刺史。得知判决,柳宗元对亲朋好友说:“禹锡有母年高,今为郡蛮方,西南绝域,往复万里,如何与母偕行。如母子异方,便为永诀。吾与禹锡执友,何忍见其若是?”他即草奏章,请求朝廷再行改判:以柳州授刘禹锡,自往播州。后裴度亦奏其事,刘禹锡终于改为连州刺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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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柳宗元是皇帝钦定罪犯,作为被执行人,无法公开直接地反对朝廷判决,只能找理由不严格执行朝廷判决,提出了执行异议:要求与刘禹锡互换被贬地点,且结果很好。原因何在?

  首先,要求合乎情理。柳宗元认为,刘禹锡母亲年事已高,播州是少数民族居住之地,荒凉偏僻,往来路途有万里之遥,刘禹锡怎么能做到携母安全抵达贬地播州(即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)?如不能携母同往,则母子分别之日,就是母子永诀之时。他从孝道入手,借以打动朝廷。

  其次,操作方式可行。“即草奏章”,柳宗元即书面提出了执行方式,说自己是刘禹锡的朋友,不忍心看到刘禹锡的窘境,要求与刘禹锡互换执行地,他去柳州,自己去播州。从友情入手,落到实处——不让朝廷判决落空。

  被执行人柳宗元从孝道和友情角度出发,给朝廷的执行工作出了道难题,按朝廷方案继续执行,如出现意外情况,将难以交代;如按柳宗元方案执行,则朝廷有失颜面。

  终于,御史中丞裴度“亦奏其事”。后朝廷将刘禹锡改判为连州(即今广东省连州市)刺史。

  柳宗元是改革派,因永贞革新失败被贬,心中不平,对朝廷的判决当然有抵触情绪,所作诗《登柳州城楼寄漳汀封连四州刺史》可见一斑:“城上高楼接大荒,海天愁思正茫茫。惊风乱飐芙蓉水,密雨斜侵薜荔墙。岭树重遮千里目,江流曲似九回肠。共来百越文身地,犹自音书滞一乡。”柳宗元的哀怨忧愁之情溢于言表,但他不可能也无力直接对抗朝廷判决,所以,只能以自嘲的口吻对朝廷的判决提出异议:把荒远偏僻的播州留给我,把条件稍好一点的柳州让给刘禹锡吧!这其实是对判决不满的含蓄表达。当然,不满归不满,可判决总得要执行。此案在朝廷作出柳宗元贬地不变,刘禹锡改贬连州的决定后而顺利执结。如此,柳宗元无话可说了,刘、柳分别赴贬地(尽管柳宗元不久即逝于柳州)。

  如果朝廷不改变执行方式,如果刘禹锡执意想“与母偕行”,刘母在途中死亡;如果刘禹锡别母独赴贬所,刘母独处老家而亡,这将是悲剧,这也将是一次失败的执行!这绝不是人们想看到的执行结果。好在这些“如果”都没有出现。

  我们在执行案件的时候,往往会遇到多方面的阻力,诸如被执行人的抵制、执法环境的恶劣等,似乎执行工作已到了“山重水复疑无路”的地步,但作为被执行人的柳宗元告诉我们,换一个角度去执行,就会“柳暗花明又一村”了。

  既要保证案件得以顺利执行,维护法律的尊严,又要根本解决“执行难”,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,这需要我们执行法官的智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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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宗元(773年-819年),字子厚,唐代河东(今山西运城)人,杰出诗人、哲学家、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,唐宋八大家之一。著名作品有《永州八记》等六百多篇文章,经后人辑为三十卷,名为《柳河东集》。因为他是河东人,人称柳河东,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,又称柳柳州。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,并称“韩柳”。在中国文化史上,其诗、文成就均极为杰出,可谓一时难分轩轾。 ► 184篇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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